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人文学院工会教职工乒乓球协会是在学校工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和全民健身运动的方针,本着“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的宗旨,促进学校教职工全民健身活动,强身健体,促进交流、增进友谊,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体活动及更好地为学校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长春人文学院工会教职工乒乓球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依据协会的宗旨,组织和安排本协会会员参加乒乓球各项活动。
(二)组织对外的乒乓球技交流,积极开展友谊比赛和技术切磋等活动。
(三)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训练,比赛及各项活动。
(四)本协会的训练活动时间拟定为每周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是学院工会会员,承认本协会章程及经本人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协会批准,即成为协会的正式注册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的权利;
(三)有参与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长春人文学院工会教职工乒乓球协会章程》;
(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本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赛事活动,刻苦锻炼,增强体质,提高水平;
(四)在各项比赛中,要尊重对手,服从裁判,顽强拼搏,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要表现出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和树立良好的教职工形象;
(五)执行本协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积极为协会筹集资金献策献力。
第七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会;如果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或给本协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经本协会研究决定,将给予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长春人文学院工会教职工乒乓球协会委员会是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
第十条 长春人文学院工会教职工乒乓球协会委员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第十一条 所设职位经全体会员推荐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三年选举一次即协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可以变更或增补人选。
第十二条 长春人文学院工会教职工乒乓球协会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
(一)名誉会长主要职责:宏观把握校教工乒协的发展方向;
(二)会长主要职责:组织校教工乒协活动开展,定期召开全体会员年会、工作总结、制定下年度活动计划;
(三)副会长主要职责:协助会长做好对协会的组织工作;
(四)秘书长主要职责: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做好协会的组织工作,及日常事务的处理等
(五)副秘书长主要职责:协助秘书长做好协会的组织及日常事务的处理等。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教工乒协经费来源由校工会下拨,经费由乒协委员会管理,协会经费收支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将协会经费收支帐目,对全体会员公开,同时也可适当收纳会员会费,用于购买运动用品。
第十四条 所有经费只用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免责声明
第十五条 伤病事故免责:协会会员自愿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如遇伤病等事故,本协会、学校工会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免责:协会会员参加协会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和正常工作,如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他违法行为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协会、学校工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仅限于学院工会教职工乒乓球协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之日起生效。
长春人文学院教职工乒乓球协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