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长春人文学院教职工登山徒步协会简称徒步协会,隶属校工会,是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本协会的所有活动自愿纳入全民健身运动整体规划之中。
第二条 教职工登山徒步协会的宗旨是营造健康、积极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丰富教职工的文化体育生活,增强教职工的全民健身意识,促进教职工登山和徒步运动的广泛开展。强身健体,愉悦身心,促进交流,增进团结,为本校广大徒步爱好者提供一个增进友谊的平台。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 会员采取自愿原则,凡我校在职教职工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3.有参与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对本协会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意见和向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5.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本协会事务,参与组织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服从协会组织安排,一切从集体利益出发。
2.发扬吃苦耐劳,团结协作、互助互爱的精神,保证安全第一。
3.遵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
4.注意环境保护,垃圾处理需得当。
5.活动组织者应对所组织的活动做最大限度的了解,充分掌握资料,制定完善的活动计划,并确保每位活动参与者都充分了解整个活动计划。
6.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会员,经执委会审定,将进行劝退;对给本协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会员,经执委会表决,将予以开除。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本协会设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若干名执委组成,是协会的决策机构。协会设会长 1 名,负责协会日常行政事务;副会长 1 名,协助会长完成协会的工作;秘书长 1 名,负责计划协调部门和活动工作。
第八条 执委会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户外登山徒步及相关文体活动。
2.参加各类登山、徒步等相关文体活动。
3.与省内外其它高校或社会团体开展交流和联谊活动。
4.不定期举办各种户外活动及相关知识讲座。
第九条 会长负责宏观把握本协会的发展方向,领导本协会健康发展和运行。副会长分管协会的组织建设、经费管理等各项工作。秘书长执行执委会制定的各项决策,处理日常工作及各项活动。
第十条 本协会一般事务决策由会长、副会长决定,重大事务决策由执委会表决,表决时须2/3以上执委出席方可有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校工会支持、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和赞助、其它合法收入。经费仅用于开展本协会各项活动,由会长和副会长共同管理,受校工会和执委会监督,年度帐目对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执委会审议通过,报校工会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长春人文学院教职工徒步协会执委会。